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庆强因邻里矛盾,2013年农历六月初的某一天,符庆强来到村民潘明家菜地,用木棍粘糊上鼠药后往卷心菜内投毒,致村民陈某某与朱某某食用后中毒。2014年9月14日下午,符庆强潜入潘明家厨房,将鼠药投放在吃剩的菜汤中。次日10时许潘明食用菜汤后中毒死亡。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庆强投毒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G州市中级法院一审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告被告人符庆强无罪。G州市中级法院严格坚持刑事证明标准,对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案件,大胆作出无罪判决,值得肯定。
二、主要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庆强有投毒杀人行为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证据之间存有矛盾和疑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庆强向卷心菜内投放鼠药的事实,没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在案证据中没有陈某某与朱某某中毒后的毒化鉴定意见方面的证据,因此没有客观证据证实二人确系鼠药中毒,因此,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符庆强向卷心菜内投放鼠药的事实。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庆强投毒致潘明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案多名证人证人证实潘明、符庆强等数家人之间邻里关系复杂、不睦,其他村民与潘明家之间也有矛盾。
当地出售鼠药的现象普遍,且在案发现场及符庆强家中均未提取到鼠药及包装纸,符庆强供述的投毒关键情节无相关证据印证,其作案动机和手段不具有唯一性,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2、在案证据显示,潘明家厨房一般不上锁,并且可以确定潘明家厨房2014年9月14日下午至20时许和次日早上均没有上锁,呈开放状态。在案证据显示,但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潘明家厨房进行现场勘验时,未提取固定现场遗留痕迹。故被告人符庆强何时进人潘明家厨房投毒,以及是否系唯一进入现场的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予以证实。
3、被告人符庆强供述潘明家厨房里橱柜、案板以及菜汤盆摆放位置与《现场勘査检查笔录》和证人陈某某描述的摆放位置存在较大差异,且毒药究竟投放于何种容器中亦缺乏客观证据证实。
4、《毒化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报告》中均未查明潘明胃内容物的成分,故指控潘明食用了菜汤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符庆强供述仅往菜汤内投毒,而潘明的孙女未食用菜汤,但也出现疑似中毒症状,故其他食物中是否有毒存在疑问。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符庆强的投毒行为仅有其有罪供述证实,没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问不得到合理排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和非法取证的可能,无法得出系被告人符庆强作案的唯一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以及“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应宣告被告人符庆强无罪。
辩护人:李后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