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经过努力,当事人获得缓刑。
二、辩护词
张小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辩护词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人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担任张小鹏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张小鹏,依法参与了庭审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小鹏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基本事实
1、张小鹏参与的几次村民会议均不涉及阻断公路事宜。
在张小鹏参与的几次会议中,会议内容均是商讨村集体权益被侵害如何向上级政府反映,以及如何罢免村干部等事宜,包括张小鹏在内参加会议的村民从未商讨过要去阻断公路。
2、认定张小鹏是两次公路被阻断事件的首要分子的证据不足。
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30日建和公路被阻断(下称“第一次公路被阻断”),系村民对政府通报初步调查结果不满后的自发行为。张小鹏的供述表明,政府向村民通报初步调查结果时,张小鹏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证明张小鹏在现场,故起诉书认定,在“杨建森、张小鹏、颜灿宣、海玉花的煽动、带领下,聚集的村民涌向建和公路……”证据不足。
造成第一次公路被阻断的根本原因是村民对政府的初步调查结果不满,关键行为是其他村民用空心砖将公路堵断,而这些完全是村民的自发行为,与张小鹏没有关系,也与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关系。
第一次公路被阻断后,G川县公安局H华派出所民警和G川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到现场疏导交通,张小鹏也没有抗拒、阻碍执法的行为,《起诉书》对此是认可的,《起诉书》认定,民警到现场疏导交通,无法履行职务,是遭到村民的谩骂、阻止。
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1日建和公路被阻断(下称“第二次公路被阻断”),是先由张C宣等村民拦下拉石料的车,但路并未被阻断,造成第二次公路被阻断的关键行为是有其他村民拉来树桩堵路,其他村民拉树桩的行为没有人安排,与张小鹏没有关系,也与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关系。
第二次公路被阻断后,G川县公安局金华派出所民警和G川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到现场疏导交通,张小鹏也没有抗拒、阻碍执法的行为,《起诉书》对此也是认可的,《起诉书》认定,民警到现场疏导交通,无法履行职务,是遭到村民的谩骂、阻止。
3、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也增加了两次公路被阻断时间的延续
公路被阻断,影响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应尽快疏导恢复交通,但在天黑大部分村民散去后,民警执法难度减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及时继续执法疏导交通,如有村民阻碍执法,应及时处置,但公安民警却选择了回家休息,因此,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也是增加两次公路被阻断时间的延续重要原因。
4、对追究张小鹏进行刑事追责,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造成两次建和公路被阻断最关键的行为是有村民用空心砖和用树桩堵路,他们的行为是造成公路阻断的直接原因。
但用空心砖和用树桩堵路的村民均未受到刑事追责,部分村民仅被行政处罚,而张小鹏的行为和参与程度,在两次堵路事件中,相对于用空心砖堵路和用树桩堵路的村民的行为,轻微的多,却受到刑事追责,公安机关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辩护人认为,张小鹏受到刑事追责的更重要的原因是张小鹏是村民代表,在代表村民维权时触动了相关人员的利益,得罪了政府机关的某些人员。
二、《起诉书》确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起诉书》确定第一次公路被阻断的时间是2014年9月29日15时许至2014年9月30日17时30分,而《起诉书》确定陈Y花煽动村民组织民警清除路障的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18时35分许,该时间已不在《起诉书》确定的第一次公路被阻断的时间范围内。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扰乱,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纠合多人,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二是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小鹏在两次堵路事件中存在组织、策划、指挥堵路的行为,而《起诉书》确定的事实,也未认定张小鹏存在抗拒、阻碍执法的行为,《起诉书》认定的民警疏导交通时遭到村民的谩骂、阻止,这些行为与张小鹏无关。
四、本案系村民利益被侵害而引发的,上升为刑事案件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本案中确实存在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群众及集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并因此引起村民的上访。在政府处理村民上访事项过程中,村民对政府答复不满意又引发了本案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应以引导、教育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对于不存在抗拒、阻碍执法的村民代表以刑事追责的方式强压,在短期内可能起到威慑作用,但从长时期来看,也许会激化矛盾,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正如河水一样,堵则日久成灾,疏则河道畅通。
辩护人真诚地希望通过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称心疏导,让我们的国家真正成为人民安居乐业之所,这才是法律的真正价值所在。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李后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