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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9-10-04 10:36:45)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韩某峰的辩护人。

    联系电话:1360100034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12号楼802室。

    邮政编码:100022

    申请事项

    要求变更对被告人韩某峰的强制措施,由逮捕转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指派申请人作为被告人韩某峰涉嫌滥伐林木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韩某峰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111116时被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J西H州市看守所,韩某峰至今已被羁押110个月之久。

    贵院于2015127日作出(2014H八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判决韩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韩某峰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H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3日作出(2015H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韩某峰、何建军滥伐林木蓄积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贵院(2014H八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发回贵院重新审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峰、何建军虽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滥伐林木的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不能据此确定被告人韩某峰、何建军构成滥伐林木犯罪。

    该案在贵院作出(2014H八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的审理期间,已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韩某峰、何建军上诉后,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补充侦查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6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多超过两次,目前程序已严重违法),仍然未能改变确定滥伐林木蓄积证据存在的重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峰此前一直遵守法纪,为人老实,对韩某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另外,被告人韩某峰系残疾人,因身体残疾其妻子离家多年,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至今没有任何音信,羁押被告人韩某峰给其未成子女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综上,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贵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被告人韩某峰的一贯表现和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变更对韩某峰的强制措施,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此致

    H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后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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