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A阳市人,无业,住A阳市殷都区豫北纱厂生活区A号楼B单元C室。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G州市公安局H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H珠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孙某某于2009年年初,化名陈建国,携带一件自称是自己于2007年从河南民间收购的“宋代汝窑盏托”前来G州,与王H伟(无业人员)取得联系,让王帮助找人鉴定并联系买主,并承诺买卖成交后给王H伟提成。
2009年2月某日,王H伟和孙J娟(孙某某之女)一同到G州博物馆,委托该馆文物保护实验室对该笔洗进行“宋代汝窑洗”成分检测,检测结论为“样品成分与宋代汝密成分不相符”。之后,在孙某某的催促下王H伟通过G州市文物公司退休职工陈凤岚与王明亮取得联系,刘王明亮表示如果是真品就买下。在孙某某、王H伟、陈凤岚约王明亮共同商谈购买事宜时,王H伟拿出一份“样品成分、综合指数与宋汝窑成分相符”的G州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向王明亮出示。王明亮因自己不懂文物,遂提出找专家鉴定。后经陈凤岚介绍,孙某某、王明亮等人一同找到G州书画收藏家协会副会长、鉴定委员会主任赵某某对该盏托进行“宋代汝窑盏托”真伪鉴定,赵某某认为该盏托“是典型的宋代汝窑瓷器”,并出具了真品鉴定证书,后王明亮决定购买该品。
同年6月,在王明亮所在公司内,孙某某以150万元的价格,将该“宋代汝窑盏托”制品卖给王明亮,王明亮向孙某某先行支付人民币60万元,并给孙某某出具人民币90万元的欠条。
王明亮购得该件笔盏托后,又委托某历史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验室对其购买的“汝窑盏托”进行成分检测。王明亮得知检测结论是“与宋代汝窑成分不相符”后,多次找孙某某要求退还钱款,未果。经举报,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案件,为孙某某提供辩护,G州市H珠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孙某某无罪。随后,G州市H珠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G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指控孙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证据不足,决定撤回抗诉。
二、辩护词
孙某某诈骗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人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作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依法宣告被告人孙某某无罪。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具体阐述如下:
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委托鉴定的行为是以诈骗为目的的骗取检测报告样本的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孙某某与王明亮在买卖一件宋代“汝窑盏托”新仿品的过程中,王明亮受变造后的检测报告和赵某某出具的鉴定证书的影响,信以为真,购买了孙某某的宋代“汝窑盏托”新仿品件,其客观事实是存在的,但G州博物馆的检测报告和赵某某出具系真品的鉴定证书对王明亮购买此物的影响程度各有多大,无法考量。
孙某某是该“汝窑盏托”的持有者,始终认为自己的“汝窑盏托”系真品,其女孙娟与王H伟到G州博物馆对此物进行检测的报告结论,孙某某是否清楚知道,只有王H伟证言,孙某某的口供又反复变化,从证据角度讲,孙某某是否知道检测报告的结果难于认定。
当孙娟将检测报告带走后,是谁变造了检测报告,孙某某是否主使或参与变造该检测报告结论存疑。
本案中孙某某之女孙娟未能到案证实,孙某某是否参与变造G州博物馆的检测报告又无证据佐证,且在与王明亮交易过程中,王明亮与陈凤岚均证实经变造过的G州博物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是王H伟交给王明亮的,虽然王明亮证实孙某某也给过经变造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但孙某某予以否认,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孙某某将经变造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给过王明亮。
②孙某某一直经营古玩生意,一直使用孙建国的名字,其化名与本案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能以孙某某使用化名推断其主观具有诈骗的故意。
③孙某某称自己于2007年年底从河南民间收得该宋代汝窑盏托,对该盏托的来源仅有孙某某单方证词。由于本案不能证明该盏托是由孙某某仿制或由其指使他人仿制,同时亦不能证明孙某某收购该盏托时主观上明知其是仿制品,故指控孙某某故意用仿制品冒充宋代汝窑制品骗取他人财物存在事实不清。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孙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二、在案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该矛盾不能排除;矛盾未排除的有罪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据。
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是《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案的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鉴定结论与检测结论之间的矛盾未经合理排除。
具体如下:
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孙某某卖给王明亮的“汝窑盏托”是真品还是仿制品。
G东书画收藏家协会副会长鉴定委员会主任赵某某鉴定该“汝窑盏托”为真品,并出具了相关鉴定证书。王H伟证言证明“M老先生看后说是真品”; 陈凤岚证言证明“民族博物馆X馆长说这东西不错,挺值钱的”。
与之相矛盾的证据王明亮的陈述、G州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Z燕、检测人Y芳的证言及该实验室出具的“样品成分与宋汝窑成分不相符”的检测报告。
在罪与非罪的证据并存的情况下,证据矛盾必须经过合理排除。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是《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矛盾未经排除,人为地采信或者弃用一方证据的做法,都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三、王明亮是基于G州博物馆的检测报告,还是基于赵某某出具系真品的鉴定证书,购买案涉盏托,事实不清。
是什么原因最终促使王明亮购买了案涉盏托,属于本案的重大事实。
根据在案证据,在侦查阶段王明亮和陈凤岚对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在王明亮处出现的先后顺序做有多次陈述。
这些言词证据,有“王明亮是先取得了鉴定证书但是对于是否购买还在犹豫,之后被告人向王明亮出示了伪造后的检测报告,王明亮这才决定购买”,还“王明亮是先看到了伪造后的检测报告,但还是对物品的真伪不敢确定,之后在取得了鉴定证书后,才下决心购买”。
也就是说,王明亮和陈凤岚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言词证据存在前后矛盾,所以对事实的认定还需结合其他的言词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后予以认定。鉴于没有其他在案证据对王明亮和陈凤岚的上述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或排除,因此,王明亮是基于G州博物馆的检测报告,还是基于赵某某出具系真品的鉴定证书,购买案涉盏托,事实不清。
四、指控所依据的检测结论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文物的鉴定工作是由专家进行的。此案涉及是否是“宋代汝窑”的问题,这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即使是专家也仍可能出现鉴定错误,当真伪结论并存的情况下,需要看哪一个专家的学识水平更高更具有权威性。
G州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样品成分与宋汝窑成分不相符”,但强调该定量数据仅供参考据调査了解,“成分不相符”是指与该实验室数据库现存的汝窑档案数据不相符合,由于实验室所存的汝窑档案数据资料有限,因此,对于未检出现代元素的汝窑制品,不排除该样品是真品的可能性。所以检测报告本身并不能说明“汝窑盏托为仿制品”,且仪器检测尚存在误差因素。因此,指控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在文物鉴定领域并具有绝对权威。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孙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大事实存在严重疑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李后兵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