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立功问题。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果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法[2009]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