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19 11:50:45)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学说,如阵痛说(分娩开始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等。我国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的观点倾向于全部露出说。即只要胎儿的全部身体脱离母体(全部露出母体),就应当作为人来保护。全部露出说的基准相当明确,而且也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出生后的婴儿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易言之,溺婴是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全部露出之前的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堕胎罪,堕胎与杀人具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