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故意的防卫过当杀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况。
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之后,是否还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防卫过当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对防卫过当的杀人选择了“情节较轻”的法定刑后,不再适用上述规定,就意味着对防卫过
当的不能免除处罚。这显然违反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再如,倘若对杀人预备选择了“情节较轻”的法定刑后,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就意味着对预备犯不能免除处罚。这明显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由此看来,既不能重复评价,也不能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选择。我们认为,可以确立以下原则:在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如果以该情节为根据选择了减轻的法定刑,原则上就不能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在被告人具有法定刑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时,既可能在选择了减轻的法定刑后,再适用刑法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也可能在选择普通法定刑后,适用刑法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这取决于犯罪的其他情节,难以一概而论。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当观念,尤其应摒弃“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不应判处死刑。此外,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作为判处死刑根据的做法,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应予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