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资源相对缺少。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我国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从局部的经济利益出发,有法不依,乱批滥用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比较突出。其中有的是因为急于发展地方经济,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但也有很多是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的原因,与开发商,甚至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有的行为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故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对这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实施了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将上述刑法条文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解释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其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不构成犯罪的,可采用行政措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