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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向第三者提供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9-09-15 21:46:51)
      答: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例如,丙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行为,甲便要求或者暗示丙向乙提供财物,乙欣然接受;或者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丙谋取利益,事后丙欲向甲提供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时,甲要求或者暗示丙将财物提供给乙,乙没有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甲依然成立受贿罪。如果乙不明知丙所提供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乙明知丙所提供的财物为贿赂,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时,该第三者必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亲密关系;要么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报答第三者或者需要满足第三者的需求,要么第三者在接受财物后将所接受的财物私下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要么第三者会采取其他方式报答国家工作人员,要么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配偶、父子、情人等关系。说到底,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同样,请托人也必然认识到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否则,也不会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现实生活中,一些请托人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却又无法接触国家工作人员时,想方设法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牵线搭桥,进而实现行贿的事实,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请托人以及其他知情者都清楚地认识到,在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暗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的情况下,向第三者提供财物当然是满足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或欲望的一个途径,因而也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一种方式。既然如此,就应当肯定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理当以受贿罪论处。如果对这种行为予以放任,必将为权钱交易开辟一条宽阔的绿色大道: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收受贿赂,而由第三者收受,最终仍然使自己获得利益,却可以免受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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