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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9-09-15 21:41:02)
       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4)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解释为主观要素,可以将前三种行为认定为行贿罪,却将第四种行为排除在行贿罪之外;如果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可能是主观要素(相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形)也可能是客观要素(相对于上述第四种情形),那么,第四种行为也可能构成行贿罪。所以,实质的问题在于:第四种行为是否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性。本书倾向于肯定回答。司法实践中,对于获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人,事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也会以行贿罪论处。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意味着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的报酬,或者说,将财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正在将要或者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的对价,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既可能表现为直接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表现为通过第三者(不管是否知情)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直接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也可以是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的第三者。

      行贿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行贿的,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34日印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1120日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226日印发《关于办理行

    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贿案件解释》)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难看出,司法解释逐渐扩大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其实,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属于一种钱权交易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一个纯主观的想法,还要求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在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换言之。虽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主观要素,但利益是否正当,则需要进行客观的判断。如果客观上属于正当利益(即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判断属于正当利益),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罪。

      《刑法》虽然没有将数额较大规定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

    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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