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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认定行贿的共犯

    (发布日期:2019-09-15 21:37:46)
      在由第三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物时,第三者不知情的当然不成立行贿罪的共犯;第三者知情的,则成立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在认定行贿罪的共同犯罪时,不能简单地根据财物的来源判断主从犯。当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财物交付给乙,再由乙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时,甲、乙可以成立行贿罪的共同正犯,而不能一概认为乙是行贿的帮助犯或者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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