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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09:5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食品安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1979刑法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为了适应打击这种犯罪的实际需要,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作了补充规定。《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97年修订刑法,将上述规定修改后纳人刑法。该条罪的制定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得到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对现行食品安全制度加以补充、完善,20092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应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且还应根据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这些情况,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有四处修改: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改为食源性疾病。第二,在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条件,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第三,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第四,为解决实际执行中,有些犯罪的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具体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详细地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是指:(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20014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刑,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对人体器官造成严重损伤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大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节。第三档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多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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