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即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定。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因介绍贿赂而从行贿方或者受贿方得到某种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