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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单位行贿罪罪名释义

    (发布日期:2019-09-15 16:26:2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即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本条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规定,当时没有对本罪规定罚金刑。近几年,一些人大代表、部门和学者提出,贿赂犯罪既是职务性犯罪,也是一种图利性犯罪,在对这类犯罪分子给予惩处的同时,也要给予经济处罚,建议完善财产刑的规定。本条既对个人向单位行贿规定为犯罪,也对单位向单位行贿规定为犯罪,并且都规定了罚金刑,体现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并重的原则。

     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向单位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行贿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款规定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单位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款原来没有罚金的规定,此次修改刑法增加了这一规定,是在原来处罚的基础上,并处罚金,比原来的处罚更严厉了。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对单位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案)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单位包括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依照本款的规定,单位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款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未明确修改,但修改了第一款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按照第二款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表述,就意味着第二款也作了修改。也就是说,对单位犯罪的个人除判处自由刑外,还要并处罚金,同样,比原来规定的处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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