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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贿赂罪罪名详解

    (发布日期:2019-09-15 16:24:31)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第一款的修改是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由于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是一个贿赂犯罪链条,行贿犯罪此次都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介绍贿赂同样需要增加并处罚金。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将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在一条中作了规定,为了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和对犯罪行为的惩处,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分别各条作了规定。当时考虑介绍贿赂也是形成受贿罪的一个环节,犯罪人在追诉前能够主动交代其他犯罪行为,有处于查处受贿犯罪,所以,增加了一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既可以及时惩处受贿犯罪,也给介绍贿赂人改过自新给予出路,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体现。

     第一款是关于介绍贿赂罪及其刑罚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犯罪行为。首先,行贿人主观上应当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即不知道请托人有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的,即使请托人事实上暗中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该介绍人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介绍行贿人与受贿人沟通关系,促使行贿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介绍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案)中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款是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款对介绍贿赂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还要宽,也就是说,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就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需要受犯罪较轻等情节的限制。由于介绍贿赂是介于受贿和行贿二者之间的行为,属于牵线搭桥的人,其社会危害性比直接行贿人轻,所以,法律对介绍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比行贿犯罪的处罚规定轻。这一规定有利于固定贿赂犯罪的证据链和查处贿赂犯罪,也给介绍贿赂人一个从宽处罚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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