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发布日期:2019-09-15 15:47:47)
     

    问题提示:
      1.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2.在招投标活动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帮助请托人中标,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要点提示】
      1.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类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2.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283号(201214日)
      【案情】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163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高翔有密切关系。2009年至2010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高翔担任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以下简称工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明知刘炳连是借用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省建材设计院)的资质和挂靠省建材设计院参加工学院科技综合楼设计投标的情况下,采取请客送礼的方法,通过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李骅、副处长刘胜前的职务行为,使刘炳连顺利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取了相关的设计信息,帮助刘炳连中标成功。20093月至20107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收受刘炳连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本案因他人举报而案发。201162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出人民币23.3万元并已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高翔、李骅、刘胜前等人的任职文件、被告人王某与高翔、高洁、熊士霞的户籍资料,工学院支付设计费的记账凭证、建筑设计合同、付款凭证、刘炳连给付王某的付款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等书证,有证人高翔、李骅、刘胜前、刘炳连、丁为民、蹇兴东、张维强、孙小伍、邢学松、徐晓文、沈海华等人的证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王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与刘炳连是合作关系,有分工,15万元是基于合作关系所得的。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缺乏事实根据,主体上不符合关系密切。从婚姻本身上,高翔不同意其女儿与王某的婚事,且王某长期在外,与高翔没有什么交流,且王某经济独立。200810月,王某与高洁是离婚状态,直到20093月才复婚。本案发生招、投标的事务与中标是发生在226日之前,这个时间王某与高洁是处于离婚状态,与高翔的关系当然也不密切。
      【审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与高翔女儿于200810月离婚直至2009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由刘炳连中标是在20092月,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与高翔存在密切关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高翔女儿于200810月离婚至2009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采用刘炳连的设计方案是在20092月一节属实,但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与高翔家庭保持着来往,在由沈海华宴请高翔等人的活动中,被告人王某陪同刘炳连参加了活动;刘胜前、李骅证言中均证实因为知道王某是高翔的女婿才提供的帮助。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与高翔存在密切关系,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影响力所指是什么,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利用影响力,是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之一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为了便于分析,先界定一下称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称为特定关系人。与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称为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知晓特定关系人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并在职务行为中受此关系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称为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
      1.“关系密切的认定
      认定关系是否密切,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应仅从形式上来看,关键要看特定关系人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平时的关系是否亲密,这种亲密关系是否为他人,特别是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知晓,是否足以对他人,特别是对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
      虽然王某与高洁离婚,但二人育有一子,不管他们何时离婚、何时复婚,也不能否认这个事实。且只有与他们极其密切的人才会知道他们离、复婚的情况,而作为高翔的下属是不会知道的。在王某第一次请刘胜前吃饭的时候,高翔也在场。在刘胜前向高翔请示刘炳连能否投标的时候,高翔也是同意的,这也是向其下属予以了暗示与王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王某在此过程中只可能试图让高翔的下属们知道:自己与高翔的关系是多么密切,而绝不是为了使他们感觉到与高翔之间的关系有任何裂痕。
      综上,王某与高洁的离婚状况并不影响执行公权力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刘胜前和李骅对王某和高翔之间密切关系的认定。王某在本案中依然是利用了高翔的影响力达到自己的目的。
      2.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利用影响力
      影响力指在请托事项的办理上,特定关系人与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在通过职务行为处理请托事项时产生作用,足以使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考虑到特定关系人的请托事项能否办妥将影响到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对自身的评价,在请托事项的办理上不能忽视这一密切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请托事项的办理获得某种优势。
      具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关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高翔担任工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作,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李骅、副处长刘胜前是高翔的下属。刘胜前、李骅证言中均证实因为知道王某是高翔的女婿才提供的帮助。如果王某不是凭借与高翔之间的翁婿这一层关系,身为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李骅、副处长刘胜前是不会轻易接受王某的请客,并在刘炳连投标一事上给予关照。李骅和刘胜前出席宴请、接受请托并在请托事项上给予关照,完全是顾及王某的岳父、二人的直接上级领导高翔的面子。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案件中潜在的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对这种亲密关系明确表示反对,明确不支持特定关系人的请托事项,这一信息为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所知晓,那么,就不能认定特定关系人利用了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的影响力。
      3.利用公权力的影响力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对应关系
      利用公权力的影响力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关重要。在刘炳连项目中,王某没有任何金钱与设计的投入,其之所以能够与刘炳连达成所谓的合作关系,并分得15万的巨款,其唯一的投入即为高翔影响力下的公权力。
    (一审合议庭成员:胡山俞勤姜桂兰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马亮 责任编辑:李玉萍 审稿人:曹守晔)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