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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9-09-07 23:13:51)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共同贪污中,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原理确定。例如,贪污犯罪集团贪污300万元,由于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罪行承担责任,故首要分子的贪污数额是300万元;由于集团犯罪中的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故主犯的贪污数额按其实际参与贪污的全部数额计算。如果主犯参与贪污100万元,则其贪污数额为100万元。同样,从犯也是以其参与的贪污数额作为其贪污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41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减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符合判处死刑的情形,根据犯果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一般认为,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312日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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