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在法条上是特别关系(前者在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等方面需要具备特别要素)。例如,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必然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中的窃取行为,必然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中的骗取行为,必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反之,符合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虽然没有达到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只要非法占有的财物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