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条第三款规定,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般来说,所谓“以共犯论处”是指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不过,由于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以共犯论处主要意味着应当将公共财物损失的结果归属于一般公民的行为。至于对一般公民是否必然适用贪污罪的法定刑,也并不绝对。换言之,由于共犯对正犯的罪名并不具有从属性,所以,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认定一般公民的行为同时构成贪污罪共犯与盗窃罪、诈骗罪的正犯。如果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对一般公民的行为也可能以盗窃罪、诈骗罪的正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