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存款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吸收存款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还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甚至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存款利率及贷款利率,是中央政府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存款、贷款利率,一般都由国家的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和发布。
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制定存贷款利率及调整存贷款利率。
凡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虽未开具的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在存款时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
这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研究识别。
3、无资格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
无资格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