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还对非法经营罪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存在未取得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许可的问题,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