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X市张某忠非法采矿案辩护笔记
第一节
刑事案件背后似有行政权力的身影
应涉嫌非法采矿罪嫌疑人张某忠妻子王M凤的邀请,我于2018年6月22日晚上来到河南省辉X市,6月23日上午与王M凤等人见面。
王M凤介绍,张某忠所在采石场因资源整合原因需要被整合到另外一家公司,据说该公司是当地某领导招商引资过来的,张某忠所在采石场因整合补偿问题不合理一直未能达成整合协议。
张某忠是采石场的合伙人之一。
张某忠所在的采石场有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于2015年12月1日到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张某忠所在采石场已依法申请延续并提交了采矿许可延续所需要的材料,但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一直未予答复。
2018年3月27日,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突然发文注销了张某忠所在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
2018年6月13日,张某忠说到辉X市公安局说点事,就再也没有回来,2018年6月16日,王M凤收到辉X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体地点不详。王M凤随即委托了当地律师要求会见未果,当地律师连办案警官的面都见不了,委托辩护手续也送不进公安局,只能放在辉X市公安局门卫保安处。
张某忠所在的采石场其他合伙人或被通缉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了张某忠所在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后,辉X市公安局即开始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张某忠等人刑事侦查,非法采矿案背后似有行政权力的身影。
经过交流,王M凤决定委托我担任张某忠的辩护人。
第二节
辩护伊始即与办案警官发生“冲突”
根据工作安排,2018年7月1日下午我来到辉X市,2018年7月2日上午8:30来到辉X市公安局,随即拨打了承办该案W警官手机(辉X市公安局给王M凤邮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的信封上有W警官的手机号码):“你好,请问是W警官吗?我是张某忠的辩护人,过来递交委托辩护手续,了解案件情况,并要求会见张某忠。”
W警官:“我出差了,不在辉X市,委托辩护手续你放在公安局门卫室保安处,会见不了张某忠。”
我:“委托辩护手续不能放在公安局门卫室保安处,保安不是警察,你出差,你们治安大队还有其他工作人员,我的委托辩护手续是送给你们办案单位,不是送给你个人,你不在,可以请其他同事接待,依法我可以会见张某忠。”
W警官:“肯定不能安排会见!”
我:“不安排会见是违法的,你这是滥用职权!”。
说话的时候,我的声音有些高。
W警官在电话声音也高了起来:“吼什么吼,什么滥用职权!委托辩护手续就放在公安局门卫室保安处,愿意放就放,不愿意放就拉倒,会见肯定不可能!”随后W警官挂断了电话。
简短的对话在火药味中结束了。
权力果然很傲慢!
虽然我是北京律师,但是到辉X市公安局办事待遇和当地律师没有任何区别。
不过,不管怎么样,委托辩护手续还是不能放在公安局门口保卫室保安处,公安局门口保卫室不是办案单位办公室,人来人往,非法混混杂,保安也不是警察,将严肃的法律手续随便放在这里很不合适。
上午9点多我到邮局将委托辩护手续、要求会见等材料邮寄给W警官。
中午没有时间休息,立即起草要求对辉X市公安局W警官违法办案进行监督的申请。
下午2点30分,来到辉X市检察院,将要求监督辉X市公安局违法办案的申请递交过去,同时也向新X市检察院邮寄了依法监督的申请。
2018年7月3日上午坐高铁回北京。
时间一天天地流走……
2018年7月9日上午接到辉X市检察院控申科电话,表示对于辉X市办案警官违法不安排会见的问题,已发函要求纠正,可以随时联系辉X市公安局要求安排会见。
看来刑事辩护中“寸土不让,寸土必争”的原则必须坚持!
第三节
给委托人明确的指导意见:不要“退赃”
2018年7月3日晚上王M凤给我打来电话。
王M凤说,2018年7月3日上午,辉X市公安局办案警察W警官打通了她儿子电话,要求加她儿子微信,说“你不是要了解你爸爸的情况吗,我们局领导同意拍个视频把你爸爸的情况发给你!”
办案警察要加犯罪嫌疑人儿子的微信?
王M凤儿子总感觉有点蹊跷,就没有同意加办案警察的微信。
当天晚上,王M凤从外面回家发现家门口脚垫下露出一张光盘(应该是警察送光盘的时候,王M凤家白天没有人在家,就将光盘放在门口的脚垫底下了)。
光盘里是辉X市公安局办案警察给张某忠拍摄的视频,视频中张某忠要求家属找钱把无(采矿许可)证的两年(2016年、2017年)的“210万元非法所得”退了,并表示退了以后政府会对他从轻处理,或者不处理,要是不退就会加重处理。
王M凤问我怎么办?
我明确表示,本案争议很大,目前案件在侦查阶段,不要“退赃”。
2019年8月初,我赶到辉X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忠,张某忠还是表示要求我转告家里帮忙“退赃”,并且说,不退不行,过不了关!
尽管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情况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张某忠还是很担心,张某忠还是要求我转告家里一定帮忙“退赃”。
无奈,我说:“为了对你负责,现在肯定退不了赃,现在你也说了也不算,我明确告诉你,不能‘退赃’,要是退了,有可能人财两空,即便是‘退赃’也要等到法院审判阶段!”
第四节
对辉X市公安局办案警察的违法办案再次说“不”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即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或授权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非讯问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如对犯罪嫌疑人随意录音录像即为违法。
但辉X市公安局领导及辉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警察W警官就敢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讯问录音录像,并将该录音录像直接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手中。
追缴、退赔、罚金,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而张某忠所在的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到2018年3月才注销,是否构成非法采矿存在重大争议,但辉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案件没有检察院监督,没有法院审理判决的情况下,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让家属给钱!涉嫌滥用职权!
就上述问题,我又一次向相关法律监督机关提出了控告!
最终,辉X市公安局办案警察不再提“退赃”问题,辉X市公安局要求“退赃”210万元目的未能实现。
第五节
打开刑事案件死结:提起撤销注销采矿许可的行政诉讼
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张某忠所在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与非法采矿案有着紧密的关联。而注销采矿许可证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想在刑事诉讼中让当地法院确认注销采矿许可行为违法或无效,难度很大,也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因此,我大胆建议,立即提起撤销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因河南省已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该案件可以避开当地行政权力的干预或减少当地行政权力的干预。
2018年9月25日张某忠所在的采石场根据河南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向河南省H嘉县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
提起行政诉讼的决策非常正确--刑事案件出现曙光
2018年12月18日,河南省H嘉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的行政行为。
随后,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向新X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尽管H嘉县的一审行政判决尚未生效,但张某忠涉嫌非法采矿案已出现曙光。
随后,我立即起草了《坚持疑罪从无,确保司法公正》的辩护词,在辩护词中指出,H嘉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中的:“应视为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的准予延续”的司法观点及“撤销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的行政行为”的判决意见,是H嘉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某忠所在采石场不属于无证开采的司法观点。
尽管该司法观点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假如二审改判了,还存在再审支持该司法观点的可能。也就是说,关于“应视为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局对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的准予延续”的意见及“撤销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的行政行为”的判决意见,存在着不同的司法观点的情形。
确定(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存疑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应依法确认张某忠无罪,撤销案件。
2019年春节前,辉X市公安局主动为张某忠办理了取保候审。
第七节
惊天逆转:撤销案件
2019年4月8日河南省新X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的上诉,维持H嘉县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H嘉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中的:“应视为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的准予延续的意见”及“撤销辉X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注销张某忠所在采石场采矿许可的行政行为”的判决意见,被河南省新X市中级法院终审行政判决认可。
最终,张某忠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未走到法院审判阶段,以撤销案件方式结案。
第八节
结语
张某忠涉嫌非法采矿案,从办案伊始就完美诠释了李后兵律师“不畏权势,仗义执言”的执业理念,完美诠释了“寸土不让,寸土必争”的辩护战术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