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常识:案结应当事了
2019年5月25日晚上,C庆市Y川区陈某强打电话给我,说有刑事案件想委托我辩护。
随后,陈某强加了我的微信,把案件资料发了过来。
资料显示:
陈某强等八人因开设赌场罪,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陈某强等六人于2017年6月均在C庆市Y川区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C庆市Y川区检察院建议对陈某强等六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2017年7月10日,C庆市Y川区法院对陈某强等八人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陈某强等八人中的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外二人因有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强等八人均未提出上诉,对于适用缓刑的陈某强等六人来说,也不存在上诉问题,因为他们都认罪认罚, 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是对陈某强等六人适用缓刑,C庆市Y川区法院也是按照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的缓刑判决,陈某强等人对判决结果都是接受的。
刑法惩罚犯罪人,根本的理由在于他们需要矫正从而回归社会,而不是对他们进行报复!
时间飞速地流走……
陈某强等八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了,在常人看来,陈某强等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陈某强等人开设赌场案已经案结事了,他们应该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
他们也确实回归到了正常的生活:打工、做生意、照顾老人,接送孩子上学放学……。
二
不祥之兆:树欲静而风不止
2018年7月至10月,陈某强等人陆续接到C庆市Y川区检察院和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C食派出所的电话,要求陈某强等人到公安分局C食派出所或C庆市Y川区检察院谈话。
陈某强等人心里都咯噔了一下,他们开设赌场案件判决已经执行完毕,这个事情应该彻底结束了,又找他们,难道还有其他事情!
“没有其他事情,就是找你们再核实一下开设赌场案件的情况!” C庆市Y川区检察院和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C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这样说。
陈某强等人都有抵触情绪:“我们的案件都结案好长时间了,判决也已经执行完毕了,我们也没有再犯错误,要是还是为这个案件,我们去不了!”
再说陈某强等八人中还有部分人并不在本地,在外地工作、做生意或长期在外地生活。
“你们还敢跟我们谈条件!不管在哪里都要回来接受谈话!”
C庆市Y川区检察院和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C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话的口气十分强硬并且威胁意味很浓!
检察院和分局派出所毕竟是权力机关,胳膊拧不过大腿,出于对权力的惧怕,陈某强等人陆续到C庆市Y川区检察院或C庆市公安Y川分局或分局的派出所接受了谈话。
谈话的内容确实与开设赌场案件有关,并且谈话的时候,C庆市Y川区检察院和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C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就是再核实一下情况,没有其他目的。
陈某强等人也没有太在意。
三
牢狱临头:已经执行完毕的缓刑可能变为三年以上实刑
2019年的“五一”小长假开始了,但陈某强等八人的家庭没有一丝过节气氛。
2019年5月1日之前,陈某强等人陆续接到通知,到C庆市Y川区检察院领取了C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C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刑事抗诉书》。
抗诉书认为,C庆市Y川区法院的按照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的原审判决量刑畸轻,要求对陈某强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实刑。
四
拍案惊奇:检察院反悔,司法诚信何在!
陈某强等开设赌场案,在C庆市Y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要求陈某强等人每人拿出3万元,其中2万元是“退赃”,1万元是罚金,并且认罪认罚,就建议从轻处罚,并且明确表示对陈某强等六人建议适用缓刑,另两人因有前科无法适用缓刑。
对这样的量刑建议,陈某强等八人均认可,并按公诉人要求“退赃”2万元,缴纳罚金1万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C庆市Y川区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按照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
一年半左右的时间过去了,C庆市Y川区检察院对此前的量刑建议竟然“反悔”了,提请C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C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随即向C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C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的抗诉,C庆市第五中级依法必须决定再审,C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书》,决定由C庆市Y川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陈某强等人开设赌场案。
陈某强等人想不通,检察院的公诉人让他们认罪认罚,他们按照检察院的要求“退赃”,缴纳罚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按照公诉人的承诺建议适用缓刑,法院也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怎么现在案件又成了量刑畸轻的错案了呢?
陈某强等八人朴素的想法是:他们和检察院、法院达成了一致意见,相当于达成了“协议”,怎么检察院还可以反悔?如此做法,以后谁还敢相信,还能相信检察院呢?
除了认为检察院“不讲诚信”,陈某强等人也说不出其他的道理。
2019年6月5日,陈某强正式委托我担任其开设赌场案再审辩护人。
五
初战告捷:向违法审理程序、违法“变更起诉”说不!
2019年6月2日下午2:00,C庆市Y川区法院对陈某强等人开设赌场再审案开庭,我与其他两位当地律师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程序过后,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简要宣读了C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后,公诉人宣读了《变更起诉决定书》。
随后,第一被告人杨某平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某强是第二被告人。
在第一被告人杨某平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后,我作为第二被告人陈某强的辩护人发言。
我首先对法庭审理程序,对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提出质疑。
本案是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长(合议庭)宣读了《再审决定书》后,公诉人应当宣读《刑事抗诉书》,再审程序针对原审判决是否正确进行的审理,原审判决还是生效判决,不存在变更起诉的问题,变更起诉违法,再审程序也没有宣读起诉书或变更起诉书的程序。
审判长迟疑了一会说:“鉴于原审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审理程序有不同意见,休庭十分钟!”
审判长离开了法庭。
很快,审判长又回到法庭:“继续开庭,经研究,抗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宣读抗诉书,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程序中没有宣读起诉书或变更起诉书的程序,下面请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六
继续开炮:向非法侦查行为说不!
法庭审理继续,宣读完抗诉书后,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支持抗诉的证据的重要部分是2018年7月至10月间,C庆市Y川区检察院和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C食派出所对陈某强等人和相关证人谈话所做的笔录。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找原审被告人谈话,找证人取证貌似合理合法、天经地义。
但在法庭上,我严正地指出,C庆市Y川区检察院和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C食派出所无权找人原审被告人及相关证人谈话,谈话所形成的笔录是不具备刑事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
一石激起千层浪!
旁听法庭审理的人员眼神,值庭法警的眼神,审判长、陪审员的眼神都亮了起来!
公诉人的眼神似乎有点迷茫:“怎么,我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难道还不能找人谈话了!”
对,你们不能随便找人谈话,权力机关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
你们找人谈话的形成的笔录现在用于指控原审被告人,你们找人谈话的行为属于侦查行为,但是你们没有侦查权。
侦查始于刑事立案,只有刑事立案后,才可以依法进行侦查。陈某强等八人开设赌场案的原审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开设赌场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就终结了。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对该案就不再有侦查的职权,C庆市Y川区检察院对该案不存在也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职权。因此,C庆市Y川区检察院在原审诉讼程序终结后,要求C庆市公安局Y川分局补充证据没有法律依据,C庆市Y川区检察院自行补充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并且给予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充分的时间履行侦查、控告的职权;如果在司法权作出的评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仍然允许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随意、随时启动侦控程序,势必使公民权利处于长期的不确定、不安定的状态,也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相悖。
七
不留情面:坚决否定违反司法诚信,有悖司法伦理,违背认罪认罚司法宗旨,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
原审被告人陈某强等人基于对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信任,为换取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并按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要求,每人拿出30000元;但C庆市Y川区检察院将随后又反悔,并据此指控应对原审被告人从重处罚,违背基本司法诚信和司法伦理。
诚信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司法人员要实事求是,以正直诚实的态度去办案。要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唤起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工作中讲诚信,最重要的是要言而有信。如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不讲诚信,司法机关将没有公信力可言!
认罪认罚司法宗旨之一,就是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本案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C庆市Y川区检察院的建议下,原审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当然地认为案结事了。但一审判决作出后,C庆市Y川区检察院又启动抗诉程序,这样的做法,完全背离了认罪认罚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司法宗旨。
开庭结束后,公诉人夹起公文包和案卷,脸色铁青,快步走出法庭!
八
拨云见日:牢狱之灾确定免除
2019年8月13日下午,审判长W旭D打来电话:“这个案件,经过研究,对原审被告人都还是判处缓刑,只是缓刑的期限长些,对有前科的两个累犯也判处缓刑,你看你这边有什么意见,这个意见,检察院那边,我也跟他们说了!”
九
喜忧参半: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接到审判长的这个电话,我的心情喜忧参半,喜的是我的辩护起到了作用,陈某强等人已经确定不用再受牢狱之苦,忧的是法官不敢担当,不敢完全坚持公正司法!
刑事司法需要最大限度地的宽容和谦抑,对犯罪人的制裁只能是合法的最低限度的必要制裁,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在我们要求弘扬人文、劝善、法治时,我们的法院却为了检察院的“面子”作出“和稀泥”的判决,这是对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伤害!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实践中,他们之间的相互配合似乎多于相互制约;衷心的希望,法官能够撕破“面子”,勇于担当!在该制约时进行严格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