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两者区别主要是: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②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
③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而诈骗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
④诈骗数额不同。
诈骗罪的数额一般都比集资诈骗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诈骗罪的起刑点比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低。
⑤犯罪主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