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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8-31 10:41:29,来源: 作者 黄锐)
     

    在我国,资金紧张一直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基于利用民间游资的想法,社会集资应运而生。通过集资,民间游资得到充分利用,集资者聚小钱为大钱,获得发展事业的资金,投资者变死钱为活钱,欣然小赚一笔,双赢局面让各方皆大欢喜。

     然而,阳光和阴影总是相伴而生的。正当社会集资成功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短缺与民间资金富余的矛盾的时候,大大小小的骗子也睁着贪婪之眼接踵而至了。有些企业和个人打着发展实业的幌子,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之据为己有,或大肆挥霍,或携款潜逃。不仅让无辜公众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更将当地的金融秩序搅得乌烟瘴气,混乱一时。针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集资诈骗活动,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将其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讲,我们就来谈谈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是什么

      诈骗,说穿了就是“设个套,让你跳”。集资诈骗,就其行为特征来说,它与普通诈骗有着共性: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的目标是被害人口袋里的人民币;不同的是它使用了集资这个特殊的载体。集资诈骗的这个套到底是怎么做的呢?是什么样的人,基于什么样的心态,使用了什么样的方法才把我们的老百姓骗得那么苦呢?让我们把巨骗们的骗局分解一下,集资诈骗的幕后把戏也许就昭然若揭了。

     (一)粉墨登场

      任何一个骗局都有骗子和被骗者。集资诈骗案里的骗子们有着怎样的脸谱呢?刑法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身份上的特殊要求;同时,刑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是说,集资巨骗们往往以两副面孔示人:单位和个人。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例较为常见,尤其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个人中饱私囊的情形更多,例如原北京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原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等著名大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此外以个人名义发起的也不在少数,199111月到19938月发生在辽宁省瓦房店市的“二陈”(陈淑英、陈淑兰)非法集资案就是一例。不管诈骗犯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打着单位的旗号出现,事前涂脂抹粉,乔装打扮一番总是少不了的:或称自己财大气粗,或言本公司“钱”途无量,或说自己后台过硬,总之竭尽所能地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为顺利骗钱打下基础。

     (二)心怀鬼胎

     从主观心态来说,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巨骗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破坏金融秩序和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而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诈骗属于预谋型犯罪,诈骗犯们在犯罪之前往往已经策划好了全套骗局,一旦发动,单等被害人上当,其明知故犯性具有刑法学上的典型意义。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诈骗的应有之义。集资巨骗们的最终目标就是将非法从社会公众那里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从理论上讲,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难在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如何证明?的确,目的是一种无形的内心倾向,看不见,摸不着。如果行为人否认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依据什么来定罪呢?尽管犯罪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表现出来,任何行为也都是一定主观心态和目的的外化。通过对案件前后相联系的事实进行考察,我们完全能够既合乎逻辑地判断行为人的目的,又不至于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有学者曾就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三点一线”式判断方法,对于本罪也有较高的借鉴价值(见《金融法苑》总第17期,白建军:《贷款诈骗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12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为我们认定集资诈骗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客观的标准。它规定,对于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目的,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花招迭出

     翻开案头有关集资诈骗的实证材料,拨开纷繁复杂的现象的迷雾,从大部分集资诈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似的基本骗局:骗子们先抛出香喷喷的高利诱饵,用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同期银行利率、可以随时提本提息、无风险的高息收入吸引最先到来的投资者,而后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投资者之间的取款时间差和后来不断的资金投入,如数还本付息,不断骗取公众信任,再以同样的方法继续行骗,资金便状如滚雪球般增大;然而,再大的雪球也经不住太阳的考验,一旦后续集资活动停止或减缓,非法集资的恶果就会出现,莫说投资者的利息,就是本金也往往颗粒无收。

     既然基本骗局大同小异,那么按理说,一起案件被揭露,以后公众就不应再为类似骗局所蒙蔽。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集资诈骗案一再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或许可以归咎于骗子们变化多端的诡计花招,那个时候善良的老百姓对市场经济的阴暗面尚缺乏足够认识,对于骗子们的花招更无从识破。总结起来,集资诈骗者的伎俩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通过开办公司或企业,利用合法的招牌进行集资诈骗。前文曾提及的“长城机电”非法集资案,就是由其总裁沈太福打着兴办民办集体企业和发展高科技的幌子,借拥有合法的官方文件、证明之便,以开发节能电机为名,诈骗资金达10余亿人民币;而1994年再次轰动全国的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则是以联营为名,承诺不管联营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资方均可按期领取本利等虚伪条件,向7省市368个单位和31个个人非法集资,总额达32亿元人民币之多。(有关数字见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其二,通过“标会”等民间信用组织方式,以高利为诱饵,进行民间集资诈骗活动。标会(又称抬会)原来是一种民间自发的信用互助组织。发起人俗称“会头”,其余参加者成为“会脚”。它通常采用由会脚将会钱交给会头掌握,会脚到期从会头处取回本息并分享利润的集资运作方式,在我国江浙一带颇为流行。这种民间信用方式被不法分子利用后,一般都是以高利相诱,声称以放贷利息为收入来源,利用人们急于快速致富的心理,大肆骗钱。发生于1985-1986年间,人称“黑色金融风暴”的浙江乐清抬会事件,就在短短时间内使当地20余万群众受骗上当,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其三,个人以高利相邀,巧施连环计进行集资诈骗。集资诈骗成功的关键在于博得公众信任。让我们来看看辽宁“二陈”案中的两位老太太是怎样略施小计,使群众信之不疑的。在行骗之初,当二老太鼓吹自己在做大生意,愿以月息20%的重利借钱的时候,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彼时应者寥寥:这时两位老太太又使“高招”:把自己的钱交给亲戚,再让亲戚拿着钱存到陈家,并当众付给20%的利息。如此连环计一出,登时蒙骗了一些群众,从此前去集资的人络绎不绝。据统计,从199111月开始集资到19938月,二陈一伙共诈骗人民币8, 877万元,被骗人数多达1.4万人次。

     二、处罚与认定

    (一)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鉴于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之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量刑档次,最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如果单位犯集资诈骗罪,则采用双罚制,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的量刑标准判处相应刑罚。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与集资诈骗罪发生混淆的罪名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例如以标会面目出现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确实有相似之处,而“长城机电”非法集资案则有着变相发行债券的劣迹。区分本罪与其他二罪名的重要标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法定的特殊构成要件,非此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刑法对后两罪没有做非法占有目的之要求。此外,我们还可以从行为方式上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区分。集资诈骗罪是集资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结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其必用伎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和管理,而不以“使用诈骗的方法”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一点思考

     时隔数年,当初轰轰烈烈的“集资热”已盛况不再,集资诈骗行为也变成了刑法典里一个不起眼的小条文,在静静的角落偶尔会闪烁一下它那达摩克里斯之剑的寒光。然而,集资诈骗为什么曾如此猖獗,我们的老百姓又为什么会被害?这些正是我们应当思索的问题。

     有这样一种观点: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种互动。也就是说,除了罪犯的加害行为,有的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依据其对犯罪的发生所负责任之大小,被害人可以被分为消极被害人和积极被害人:前者往往全然无辜,后者则未必如此。在诈骗犯罪中,积极被害人的行为中往往存在着以下二个比较明显的易感性因素:一是贪利,二是利令智昏。贪利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被害人往往因为贪利而利令智昏,对于具有一般智商和常识便能识破的骗局由于贪利心切而不能识破甚至自投骗局。这一点,看看众多的集资诈骗案,我们就会有十分清晰的认识。稍有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资金的回报率一般不会超过15%,而且这还要以企业资金雄厚,经营有方为前提。当集资巨骗们抛出高得吓人的高利条件时,只要不被重利的引诱冲昏头脑,就会认识到这肯定是个骗局。惜乎,利令智昏,诚如斯言。

      研究被害原因的最终目的在于被害预防。善良的人们,不要贪图轻而易举得到的利益,依靠诚实的劳动和经营致富是最现实的打算。“天上掉馅饼”只能是童话故事的内容或者人们的美好愿望。过于贪心,离吃苦果的日子就不远了。慎之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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