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二复58991899号
被告人刘毅夫,化名王建斌,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哈尔滨金桑叶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黑龙江龙祥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99号7单元201室。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毅夫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哈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毅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毅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毅夫以其配偶魏祯名义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哈尔滨金桑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桑叶公司)。同年7月,刘毅夫招募盛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为该公司经理,二人商定盛楠带领的10余人集资团队加人金桑叶公司,以金桑叶公司为载体,假借“南桑北植”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得款项刘毅夫占有67%,盛楠占有33%此后,刘毅夫与盛楠制作虚假的金桑叶公司简介向社会宣传,并多次在哈尔滨市周边的度假村召开会营大会,以中老年群体为游说对象,免费提供餐饮住宿、娱乐游玩,借机对被害人进行宣讲,谎称“南桑北植”项目是国家立项、“十一五”规划中的重要项目,年销售额800万元、利税120万元,2007年上半年蚕丝生产总值占全省三分之一,现缺少资金,以每单投资1万元(实际交款6700元至9000元)、月息10%、两个月返本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投资。2008年8月下旬,刘毅夫为了诱骗更多的人投资,与赵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大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成立黑龙江龙祥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龙祥泰公司),为被害人在金桑叶公司的投资提供虚假担保,刘毅夫让赵伟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己任副董事长,张大伦任董事。刘毅夫提供20万元经费,指使张大伦通过非法途径,利用虚假的验资报告、现金缴款单等证明文件,虚构出资2000万元的事实,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9月1日取得了龙祥泰公司的工商登记。龙祥泰公司成立后,刘毅夫又指使张大伦提供担保承诺函、担保查询确认函、最高额保证合同样本,刘毅夫分别加盖龙祥泰公司公章、赵伟名章和其伪造的哈尔滨银行公章,为被害人在金桑叶公司的投资提供虚假担保。2008年11月下旬,金桑叶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投资人集资款本金,刘毅夫毁弃公司账册凭证后携带部分集资款潜逃。经司法会计鉴定,2008年6月至11月27日,金桑叶公司集资783人次,合同金额2933.5万元,实际集资金额2414.77万元,返息62. 06万元,尚有2352.7万元未返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款43. 516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车辆等赃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金桑叶公司工商档案、宣传单、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担保承诺书、龙祥泰公司工商档案、黑龙江龙杰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魏祯、王楠、刘向东等的证言,被害人朱秀丽等的陈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告人归案证明,同案被告人盛楠、赵伟、张大伦等的供述和被告人刘毅夫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毅夫申请龙祥泰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毅夫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及刘毅夫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刘毅夫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刑二终字第5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毅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刑二终字第5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毅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董世宏
审判员 赵卫东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