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稳定、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都有极大的破坏力,为此,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从世界的情况来看,恐怖犯罪活动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破坏程度上,都有愈演愈烈之势,恐怖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危害全人类的严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提高对上述犯罪的法定刑的呼声逐渐高涨,希望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因此,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本条作了修改,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组织为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或集团的人。“领导”,是指在某一组织或集团中起指挥、决定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恐怖组织中的一般成员。其中,“恐怖活动组织”,就是指以从事杀人、伤害、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犯罪集团。这种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或社会不满,寻求报复;二是图财,充当杀手,从而索取高额费用。其犯罪手段往往是非常残酷的,如挖眼睛、剁去四肢、挑断脚筋等。根据本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是关于参加恐怖组织又进行恐怖活动的处罚规定。本款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反恐怖活动的经验,特别列举了恐怖组织中经常从事的几种犯罪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这些犯罪活动都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惩。根据本条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施数罪并罚。即以本罪与所犯其他暴力性犯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