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医院、专家、神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9-08-30 10:04:32)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获取钱财,明知被告人余某某非中医师专家,且无医师执业证书,仍纠集被告人余某某、肖某、左甲、左乙、范某某等人,由范某某虚构事实,将各被害人骗至上述“中心”内,以“治病”为名将低价的普通中药材,冒充“专科药”后以高额的价格“配售”给各被害人余某某明知自已无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且无治疗各种专科疾病的特长,为获取钱财,在明知各被害人系被“医托”骗至其处“治病”的情况下,仍冒充“教授”,仅通过筒单询问及“搭脉”后,即开具所谓的针对各种专科疾病的特效药“处方”,使各被害人误以为获得了中医专科专家的“治疗”,案发后各被害人均证实:余某某等人开具的中药服用后所患疾病并无好转,由此证明余明觉所开的“药”并非对症下药;故陈某某、余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上海市虹ロ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余某某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