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本罪的单位主体通常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回收处理等相关单位。
2、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故意内容为明知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对象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对象为其他身份的人,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也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