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他罪界限的主要争议点集中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的界限问题上,其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同,具体而言,是“明知”内容的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明知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对象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该类对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需求为自用,而非转卖牟利等其他目的。
此外,本罪的提供行为具有无偿性,这与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根据刑法的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