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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船只、汽车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08:5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劫持船只、汽车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规定的含义与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本条所说的船只,是指各种运送旅客或者物资的水上运输工具;汽车,主要是指公共汽车、电车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即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行为的目的不是抢劫或者实施海盗行为,对于以抢劫为目的劫持船只、汽车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与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的目的是基本一致的,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让船只、汽车开往其指定的地点,或者以劫持车船作为要挟手段,让政府答应其提出的某项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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