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考虑到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对航空器的安全将构成极大威胁,同时,我国参加的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的国际公约规定,应将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的行为在国内法中规定为犯罪,因此,刑法作了这一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是使用暴力。即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如使用凶器行凶或者斗殴等。(2)危及飞行安全。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但本罪在处刑上区分了两种情况: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因行为人在航空器中使用暴力的行为,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航行,以致迫降、坠毁等。根据本条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