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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留他人吸毒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6-11 22:29:50)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3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当行为人行为不具有适法期待可能性时,不构成本罪,这在间接故意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认定中需要加以注意。当行为人没有制止他人吸毒义务,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合情合理地期待其实施防止他人吸毒行为时,其客观上涉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如出租车司机,由于不具有报警的法定义务,不构成本罪;又如,共同租房的情况,租房者发现同居者容留他人吸毒而视若不见,同样因为没有制止义务不构成本罪;但对于旅馆业、娱乐业经营管理者,因负有保持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的法定责任,当看见他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吸毒而没有强行令其离开或采取报警等措施的,则视为没有履行制止义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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