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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他罪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9-06-11 22:28:48)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时常伴生出现,但其构成要件的界限非常明显。

      1、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与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毒品。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后者则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的犯罪主体除了一般主体,还应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主观方面,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采取容留行为,犯罪目的与动机、牟利与否则在所不问;后者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一般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2、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象的吸毒人员表现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不带有受其他人强迫的非个人意志,而行为人也仅是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后者客观上则表现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等行为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他人的吸毒行为明显受到了外力作用,受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驱使或违背其个人意愿。所以,可以在犯罪客观方面与吸毒人员的主观方面对两罪名加以区别。

      3、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吸毒人员吸毒行为表现为自愿,不带有任何被强迫性。而后者带有明显的强迫性,即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通过身体强制或者心理强制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4、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包底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后者则是国家制裁毒品犯罪的司法秩序,妨碍了司法机关惩处毒品犯罪的正常工作。此外,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后者则是毒品犯罪分子。更为明显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便利条件;而后者则是作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手段和方式,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毒品犯罪分子同时也是被容留吸毒的人,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容留的是毒品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查处时实施包庇、窝藏等行

    为,由于侵犯的法益不同,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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