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作为形态的容留他人吸毒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而不作为形态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间接故意,仅存在既遂形态,行为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
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状态的认定存有争议,基于打击帮助毒品犯罪下游行为的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状认定为容留行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即将容留他人导致了吸毒后果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一且容留行为开始,即作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着手”,但仅有容留行为而没有发生吸毒结果的,则不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并非吸毒行为的完成,只要被容留的他人开始了吸毒行为,即可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预备、中止和未遂的认定,需要实质化地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着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着手需从两方面进行考量:在积极作为形态下,行为人容留行为的“着手”时间即行为人提供给他人某一自己已经控制的场所并使其进入该场所时,或者使他人进入一个场所后,行为人实质取得对该场所的控制之时;在不作为形态下,行为人容留行为的“着手”时间则为行为人发现他人在其控制的场所内吸毒而予以放任之时。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着手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被容留的他人未能实施吸毒行为的,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未遂。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预备,表现为行为人为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而准备场所和其他条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追终止,实践中多表现为在宾馆登记开房而被査获等。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中止,表现为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或已着手实施容留行为后,自动放弃容留行为,或者积极阻止被容留者的吸毒行为,使其没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止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需要结合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