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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08:5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移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邮寄,是指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运输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方式:一个是通过交通工具,另一个是通过邮政系统,运输一般较邮寄的数量要多。
      本款规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造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以及雷管、爆破筒、地雷等。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515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该解释进行了修改,在执法中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执行。
      第二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根据本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犯罪,在处罚上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款是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与刑法总则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范围是一致的。根据本款的规定,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刑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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