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
(二)海洛因五十克以上;
(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四)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五)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六)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七)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八)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九)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十)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十一)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十二)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三)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四)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五)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七)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八)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九)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二十)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以下数量标准的:
(一)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二)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五)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六)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七)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八)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九)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十)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十一)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十二)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三)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四)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五)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六)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七)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八)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九)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二十)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进行量刑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情节条件(即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二是数量条件(即上述1-20种不同类型毒品数量之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一)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二)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五)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六)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七)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八)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九)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十)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十一)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十二)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三)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四)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五)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六)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七)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八)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九)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二十)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实际上属于上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去掉情节条件,仅数量条件(即上述1-20种不同类型毒品的数量之一的)满足即可。
此外,对于上述数量的认定,如果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