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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著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制造毒品罪一般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20-05-15 2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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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法律咨询电话:136 010 003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12楼1002室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一般选择的基本辩护策略是:案件事实及证据不足辩护、定性及法律适用辩护及罪轻量刑辩护。针对制造毒品罪,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1、从事药品生产企业取得批准许可从事生产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改变计划生产或超计划生产,但没有将所生产药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按其他违法违规进行处理,不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2、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因其主观目的不是制造出一种新类型的毒品,而是通过混合的形式以掩人耳目,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3、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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