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制造毒品既遂未遂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如下情况进行把握:
1、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2、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3、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4、还有一种情况值得重视: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是事实上未能制造出毒品的,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理论上需要审查具体行为的客观归责性(客观归责原理)、法益保护原则、迷信不能犯原理。
(1)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愚昧无知而实施上述行为,客观上根本就没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的,依法不能以犯罪论处(迷信犯);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有制造出毒品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因为行为人方法不当、技术不过关被提前抓获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制造出毒品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则依法应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