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所谓“盗窃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即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数量较大、手段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含义、范围与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款是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抢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依法允许配备、使用枪支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是指军队、武装警察及其他人民警察中的人员;“民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定对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盗窃、抢夺上述机关、人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