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两罪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二是两罪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三是两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因此,区分两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对两罪客观方面的把握。
一般认为,非法采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的违法性,即无权开采而擅自开采;破坏性采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的行为方法的违法性,即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
但是,行为人在无采矿权的前提下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的,行为前提违法,行为方法也违法,应认定为一罪(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还是数罪?
为了正确区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应首先弄清以下两个问题:1、合理性采矿与破坏性采矿,这是依照采矿方法的性质对采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符合上述要求的采矿行为为合理性采矿,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矿行为为破坏性采矿。 2、合法采矿与非法采矿 是依据采矿行为前提是否合法而作的划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国家在不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授予单位或个人。这种授权行为是通过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方式实现的。采矿权人必须在获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进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授权范围实施的开采行为亦属非法。
所以,非法采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证开采或是不按证开采,总而言之就是无权开采而擅自开采。
非法采矿既可能采用合理方法,也可能采用破坏性方法;破坏性方法既可使用在有权采矿过程中,也可使用在无权采矿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认为,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是无权采矿,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授权范围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前提是有权采矿,即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并且也在采矿许可证的授权范围内采矿,但行为人违反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且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