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网帖引发的跨省追捕
2017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毒药”。2018年1月10日,谭秦东在自家楼下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带走,目前被羁押在凉城县看守所。
2018年4月15日,凉城县警方发布通报称,对谭秦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系因其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谭秦东医生在网上写了什么?
谭秦东医生在原帖中援引多地食药监部门的通报和此前的媒体公开报道,指出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存在夸大宣传、曾被责令停售的问题。
帖中称,鸿茅药酒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0795,产品类型为“中药”,剂型为“酒剂”,属于“酒剂类中药”,“鸿茅药酒”的配方成分中显示其有67种中药材,但“不乏何首乌、附子、乌药、半夏之类的常见的毒性中药材”。
帖文最后,谭秦东医生对鸿茅药酒在“适应症”一项中标注的,自称其对动脉硬化、冠心病、心肌梗塞、脑血栓、前列腺增生、脱发白发等症状适应的细节,提出自己的疑问:能够“治疗”这些“疾病”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的?
三、鸿茅药酒说明书是怎么说的?
“鸿茅药酒”的成分为:“制何首乌、地黄、白芷、山药(炒)、五倍子、广藿香、人参、桑白皮、海桐皮、甘松、独活、苍术(炒)、川芎、菟丝子(盐炒)、茯神、青皮(炒)、草果、山茱萸(去核)、附子(制)、厚朴、陈皮、五味子、牛膝、枳实(炒)、高良姜、山柰、款冬花、小茴香(盐炒)、桔梗、熟地黄、九节菖蒲、白术(炒)、槟榔、甘草、当归、秦艽、红花、莪术、莲子(去心)、木瓜、麦冬(去心)、羌活、香附(炒)、肉苁蓉、黄芪、天冬、桃仁、栀子(炒)、泽泻、乌药、半夏(制)、天南星(制)、苦杏仁(去皮、尖)、茯苓、远志、淫羊藿(炒)、三棱(醋制)、茜草、砂仁、肉桂、白豆蔻、红豆蔻、荜茇、沉香、豹骨、麝香、红曲。辅料为白酒、红糖、冰糖。”
“鸿茅药酒”的功能与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及妇女气虚血亏等症。”
四、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3、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后,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中,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或者为报复陷害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是禁止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的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处刑规定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有的可以估算,有的则是潜在的无法估算。“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目前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界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这类犯罪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把握。
五、广州医生谭秦东是否应承担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的刑事责任。
1、“鸿茅药酒”的商品声誉已经堪忧!
早在2010年,包括“鸿茅药酒”在内的多个药品广告,曾被海南省食药监部门点名,称其“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的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2017年,健康时报统计,鸿茅药酒曾被25个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违法,次数2630次,常常被各地暂停销售, 故“鸿茅药酒”商品声誉存在降低的情形,主要是鸿茅公司自己宣传造成的,并且得到官方确认和通报。
2018年2月份,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2017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中,曾要求在该省范围内,停止播出包括“鸿茅药酒”在内的部分药品广告。
2、谭秦东医生的行为是否损害了“鸿茅药酒”商品声誉,被退货“鸿茅药酒”与谭秦东医生的行为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谭秦东医生帖文名称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称“鸿茅药酒”为“毒药”,该文章名称似有不妥, 除了帖文标题有“毒酒”字样,谭秦东医生帖文的内容只是从科普的角度对“鸿茅药酒”的性质、成分、功能与主治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鸿茅公司的广告宣传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在性质上是具有科学普及的帖文。对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2630次的情况下,其商品声誉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把“鸿茅药酒”的商品声誉受损责任推给谭秦东医生仅仅被点击2000余次的帖文十分牵强附会!“鸿茅药酒”被退货400余万元与谭秦东医生也必然的因果关系!
故笔者认为谭秦东医生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