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告业有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广告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有悖社会善良习俗,损害社会公德,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广告业的声誉,妨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规范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作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行为。这里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这里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发布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对规范广告活动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广告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悖社会善良习俗;广告内容必须准确、清晰等。例如,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宣传”,就是指违反了上述法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广告这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对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夸张、虚伪和不实的宣扬或传播,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行为。
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这类犯罪活动情况比较复杂,对行为人实施的一般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可以根据广告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通过民事索赔的方法解决。“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在查处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