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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08:4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所谓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这里所说的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如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按时发出火车进出站信号、值班时睡觉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指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件。这里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3)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结果。根据本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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