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是关于串通投标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等领域推行。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转包、分包,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损害了招标、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投标的公正性,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是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和造成潜在的损害两种情况。
对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什么情况构成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在查处这类犯罪活动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款在处刑规定中,还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人民法院在对罪犯依法科以自由刑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罪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报价、中标价格,而不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确定中标价格,从而破坏招标公正的行为。
本款规定,有本款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