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是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及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伪造”,是指仿照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样式、图案、规格,用印刷、描绘等手段,制作假车票、假船票、假邮票或者其他假有价票证的行为。“车票”,主要是指客运火车票、长途客运汽车票。“船票”,主要是指客船票。“邮票”,是指由邮电部发行的各类邮票。“其他有价票证”,是指除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的有价票证。有价票证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不同时期有价票证的种类不同,且不同的有价票证的作用、价值也不同,法律很难列举全面。刑法只列举了实践中较常见的危害较为严重的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的行为,至于对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这样规定也便于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活动时,灵活掌握。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破坏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为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的“票证价额”,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价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的犯罪行为及处刑的规定。其中“倒卖车票、船票”的含义,在前面的释义中已作了叙述。所不同的是,本款规定的是倒卖真的车票、船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的处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本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