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是关于逃避商检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对违反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行为的处罚,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逃避商品检验行为不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而且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严重扰乱进出口秩序,危及国家利益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刑法增加了逃避商检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的犯罪。
构成逃避商检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检的故意。“逃避商品检验”,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故意的不作为使应当经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检验的商品,避开检验的行为。“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指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况。行为人未报经检验就自行销售、使用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和管理。二是“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因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条件,应经商检机构通过出口商品的检验才能确定。任何出口商品在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前,均可视为未报经检验合格。(3)逃避商检的行为情节严重。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检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如未报经检验对不合格商品无法索赔,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赔、给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未经检验、自行销毁或者使用进口商品,还是擅自出口商品,都是以所销售、使用、出口的商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检验的商品。如果不是必须经过检验的商品,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对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罪的处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