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所指“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境卫生检疫法中关于检疫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2)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3)对人出境的尸体、骸骨,其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疫合格后,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上述传染病一旦在国际间传播开来,不但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深重的灾难,还将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例如,中断运输、贸易,封锁疫区,隔离和治疗患者都将消耗大量的社会资金并延缓经济发展。因此,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这里的“单位”,是指入出境应当接受检疫的单位。“单位犯前款罪的”,是指人出境单位,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逃避检疫,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款对单位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