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救治;(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