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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及其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6-03-27 09:2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所谓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动植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行为方式上包括违反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的情形,比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的范围要宽。违反动物防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未按照规定采集、保存、使用、运输动物病微生物,导致动物病微生物遗失、扩散等行为。另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违反规定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情形。原条文中规定的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被吸收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中,其主要是指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如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逃避动植物的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的情形。重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动物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在短期内突发众多患同一传染病的动物,造成某一种类动物大量死亡;或者植物病、虫、有害物种的迅速蔓延,使粮食、瓜果、蔬菜严重减产;或者有害植物大面积入侵,使当地植物种群退化、消失,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环境资源的破坏。例如,英国的疯牛病使政府不得不大量捕杀病牛,经济损失惨重。另外,如松材线虫病,作为一种毁灭性病害,此病在我国以及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等均有发生。病原线虫侵入树体后会导致树木蒸腾作用降低,失水,木质变轻,树脂分泌急速减少和停止,最终导致病树整株枯死。松材线虫病具有致死速度快、防治难的特点,其传播主要通过媒介昆虫和人为携带患病木材及其制品完成。松树一旦染病,很难治愈,最终会导致林木的大面积毁坏,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的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但存在引起此类疫情的紧迫的或者现实的危险情形,这种情形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以具体判断,不能将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一律认定为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前款罪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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